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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宁枸杞市场监管的通告

    2019-11-01 21:13:10    浏览:7    点赞:0
    为保证枸杞产品质量,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枸杞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中宁枸杞”品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中宁枸杞市场监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宁国际枸杞交易中心从事枸杞销售活动的经营户、农户,必须按照宁夏中杞枸杞贸易有限公司划定的区域进行交易。所有经营户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包装物,否则不得进行交易。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枸杞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二、各营销店销售的枸杞商品、各加工企业加工的枸杞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DBS64/001-2017)、《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不得擅自销售、加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枸杞。

    三、凡取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的企业,必须使用中宁枸杞统一包装物,不得经营不符合《“中宁枸杞”标准》(DBS64/T1640-201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DBS64/001-2017)的产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必须经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印制,并加贴中宁枸杞质量追溯标识,统一使用中宁枸杞质量追溯系统。凡不属中宁枸杞的,不得使用带有“中宁枸杞”字样的包装物。

    四、未经注册人许可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使用“中宁枸杞”字样的包装物,不得以“中宁枸杞”或与之相近似的名称或名义参与中宁枸杞经营活动。

    五、市场开办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执行进场查验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场(店)内无“中宁枸杞”商标侵权行为,禁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枸杞进场交易。

    六、违反本通告上述条款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随机抽样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没收、销毁,案情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寻衅滋事、抗拒管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惩。

    七、各经营单位要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中宁枸杞”品牌形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设立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025214、5029433;
    县农业农村局:5034029;
    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503184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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